起重機裝置出廠檢驗及銘牌
發布:2022-01-20 13:38,更新:2024-11-01 07:40
安全管理辦法
裝置安全檢驗、監察、管理由勞動部及其指定單位負責進行。
1. 對制造單位、自制裝置的要求
制造單位應對產品質量負責,執行國家及勞動部有關安全檢驗、監察、管理規定。保證產品安全技術性能達到本標準各項規定。
制造單位應建立售后服務制度,產品調整期不得低于3個月,保修期從發貨日 計算不得低于18個月。
制造廠應向用戶提供下列隨機文件:
a.產品合格證;
b.使用說明書;
c.出廠檢驗報告;
d.定型檢驗合格證明。
2. 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a.主要性能參數;
b.工作原理框圖;
c.安裝調整方法和程序;
d.使用維修說明、檢查方法、調整周期;
e.常見故障檢修、保修及其售后服務措施。
每臺裝置出廠必須附有不易污損脫落的銘牌,銘牌應包括下列內容:
a.裝置名稱型號;
b.功能型式(如:自動、綜合);
c.配用起重機類型;
d.綜合誤差及有效范圍;
e.定型檢驗合格標記;
f.制造廠名稱、出廠日期、出廠編號;
g.具有顯示功能的裝置其顯示誤差及有效范圍。
3. 自制裝置的單位,應向其主管部門及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并通過資料審查和
安裝調試檢驗。
4. 對用戶的要求
起重機作業必須制訂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其中應包括防止斜吊、風載荷等危險因素的規定。
5.用戶必須選購定型檢驗合格的產品。
使用外接電源的裝置,電源線應單獨接至起重機主電源,保證裝置供電與起重機供電的同步性。裝置各條導電線不得接人其他電氣設備。
6.用戶應按規定對裝置進行正確的安裝調試,按制造單位規定的檢查調整周期和維護保養方法對裝置進行檢查調整及維護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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